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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读本 (2018年版)

  • 2021-04-15
  • 13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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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四川省就业扶持政策

(一)离校前。。。。。。。。。。。。。。。。。。。。。。。。。。。。。。。。4—5页

1.求职创业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

4.免费师范毕业生项目。

5.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6.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7.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8.高校双选会补助。

(二)离校后。。。。。。。。。。。。。。。。。。。。。。。。。。。。。。。6—10页

9.就业见习补贴。

10.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2.艰苦地区工资高定。

13.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14.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15.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16.鼓励参加大学生村官选聘。

17.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

18.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19.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2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1.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22.鼓励继续升学。

23.税收优惠。

24.中小企业补助。

25.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

二、四川省创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11—12页

26.扶持对象。

27.创业培训补贴。

28.创业补贴。

29.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

3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31.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32.青年创业基金贷款。

3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34.税费减免。

35.创业典型补助。

36.科技创新苗子补助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13页

37.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

38.创业指导补贴。

39.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补助。

40.科技创新苗子基地补助。

41.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补助。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13页

42.创业活动补贴。

三、四川省综合扶持政策。。。。。。。。。。。。。。。。。。。。。。。。14页

43.取消户籍限制。

44.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45.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6.学分管理。

四、阿坝州就业创业综合性政策。。。。。。。。。。。。。。15—22页

47.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3〕14号)

五、阿坝州部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流程。。。。。。。。23—37页

48.求职服务。

49.岗位补贴。

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51.就业登记。

52.失业登记。

53.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

5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5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56.“9+3”毕业生就业服务。

57.外出务工人员交通费补贴。

58.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59.自主创业补贴。

60.职业技能培训及补贴。

一、四川省就业扶持政策

(一)离校前

1.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补贴。由高校会同校区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2.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在校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可以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由校区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办理。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补助400元。由高校和教育厅负责办理。

4.免费师范毕业生项目。由基础条件较好、培养能力较强的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免费攻读师范类专业,为我省艰苦地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定向培养教师。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每学年10个月生活补助。优秀免费师范生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奖学金资助政策。免费师范生与培养学校、生源地市(州)或报考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低于8年,其中,在县(市、区)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幼儿园〔不含县(市、区)本级及城关镇〕工作时间不低于5年。鼓励免费师范生长期执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不能脱产提升学历。支持、鼓励免费师范生在职提升学历。

5.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学年可报考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国家统一组织的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单设名额,定向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考核招聘。落实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可放宽开考比例和专业限制,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大学生。公务员公招考试中,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

6.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我省扩大至50%。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实行专项招生;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退役后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服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7.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型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组织开展“逐梦计划”大学生实习活动。拓展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齐全、门类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电商基地,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8.高校双选会补助。对部分高校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予以支持。

(二)离校后

9.就业见习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对留用的毕业生,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10.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享受最长2年、额度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可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2.艰苦地区工资高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

13.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解决城乡基层特别是基层岗位工作大学生的职称评定困难。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4.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符合选调生招录条件的,可按照选调生招录程序报考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15.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从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社会保险(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新招募且服务满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元;支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三支一扶”服务年限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报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可直接考核进入乡镇事业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乡镇及以下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加2分,最高加6分;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不再约定试用期;服务期间考核合格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保留学籍;考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服务期计算工龄;按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并符合选拔条件的,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经服务单位所在县“三支一扶”办同意,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安排,可续期服务2年。

16.鼓励参加大学生村官选聘。从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定向推荐选聘大学生村官。聘期两年。任职期间,享受村官补贴(研究生2600元/月、本科生2200元/月,民族地区分别增加200元/月。年底考核合格的增发1个月补贴)。经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保留大学生村官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任职期满,服务期间考核合格,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可报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考录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任期计算工龄。

17.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从师范类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取得教师资格证、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招聘到项目实施县的村小任教。聘期3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包括绩效工资,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期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年基层教学实践。

18.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中选拔招募,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服务。服务期为1—3年,服务协议1年1签。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为西部计划志愿者购买综合保障险。志愿者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服务期满,可报名参加从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服务期满,服务期间考核合格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9.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省人才网上联合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12000元。省级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77个县市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可向就业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学费奖补。奖补金额按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以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1.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包括往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统一组织的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中,单设名额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

22.鼓励继续升学。落实专升本政策。对未就业本科毕业生,鼓励继续攻读“双学位”。

23.税收优惠。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4.中小企业补助。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补助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5.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四川省创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6.扶持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7.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28.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领办多个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前期孵化,可享受5—20万元的补助。

3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其中: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含)。对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余地区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同时,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领办创业实体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就读高校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贷款后,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贴息。

31.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2.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免息、免担保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申请。

3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享受培训补贴。

34.税费减免。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大学生,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5.创业典型补助。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定期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并给予创业典型每人1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

36.科技创新苗子补助。科技厅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其中,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个,培育项目补助2-5万元/个。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7.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对评定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3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15万元补助。

38.创业指导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给予一定补贴。

39.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补助。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规模和发展情况,由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所需补助资金从科技厅管理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省经信委管理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列支,对在其他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40.科技创新苗子基地补助。重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等基地建设,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个。

41.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补助。对高校自建或与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共建并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省委组织部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地各高校按不低于补足总额的50%给予配套。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42.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

三、四川省综合扶持政策

43.取消户籍限制。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4.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各地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使其留得下、稳得住、有发展。

45.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2年至少2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0。

46.学分管理。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四、阿坝州就业创业综合性政策

47.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3〕14号)

一、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一)深挖产业就业潜力

一要切实搞好统筹规划。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坚持“增量提质、跨越发展”经济工作主基调,把加快产业发展作为扩大和稳定就业的重要基础,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又要大力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实现发展产业与促进就业相互协调。

二要加快发展第一产业。要巩固和拓展农业承载就业的基础渠道作用,以培育壮大产业基地为抓手,加快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探索创新“农户规模化生产+企业专业化服务”等经营机制和模式,密切农业企业、专合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和风险共担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与发展优质农业有机结合,稳定和扩大农村就业。

三要不断壮大第二产业。要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不断壮大铝、锂、硅、电子、人工晶体、氯酸盐等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工艺品开发、中藏药生产等优势产业。鼓励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员工稳定就业。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通过整合劳务资源、强化专业培训、创建劳务公司等手段,提高建筑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四要全面提升第三产业。要强力推进“全域、全时、多元”景区建设,加快发展乡村旅游及配套服务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大力扶持、培育本土旅游经营服务组织和企业,扩大旅游就业空间和容量。以旅游业为龙头,大力发展商贸流通、家政服务等产业,推动服务业壮大、升级,促进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着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要鼓励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开发一方资源、造福一方百姓”的观念,创造和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充分吸纳本州籍劳动者就业。在州的央企、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本州籍劳动者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中: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阿坝州籍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一般性服务型人员阿坝州籍比例要达到60%以上。鼓励企业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通过见习发现并留住人才。

二要依托城镇开发就业岗位。要积极推进户籍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有条件的农牧民“市民化”,合理扩大城镇劳动力比例,有序、有效提升城镇化水平。通过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城镇设施、培育支撑产业,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产城有机融合,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三要围绕项目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重点投资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州内建设的重点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

四要立足实际开发公益岗位。要围绕强化社会公共管理、实施15年义务教育、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作需要,认真实施“三支一扶”、“一村一大”、“一村一幼”、“特岗教师”等项目,大力开发寄宿制学校管理、村幼保教、乡村道路协管、环境综合整治、牧区草场维护、减畜监督、森林管护、专职植保员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牧区无业青年就业,为安置人员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我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要着力解决融资难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要着力强化政策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州属国有企业创立二产副业、小微企业。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开展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畅通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渠道。鼓励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带动就业

(一)培育创业主体

一要突出支持重点。鼓励、支持和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拘形式、不限规模自主创业。实施各类创业人才推进计划,支持科研人员创办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等七类人员初次创业。

二要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强化财政支持

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机构设备购置、创业项目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半年内稳定创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成功后,招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招用1人给予200元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对在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家政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新创办的企业,组织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为止,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要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扶持其创业就业。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余人员自主创业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要创新信贷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既可由财政担保资金担保,也可由贷款人自行提供担保,还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中由财政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按1:5比例放大贷款规模。要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三要严格管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各县要适当增加担保基金,确保小额担保贷款需求。要管好、用好贴息资金,贴息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管理,在当年上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未到位或额度不足时,各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要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州财政设立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贴息资金,用于承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25%的贴息以及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部门、社区和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各县要不断完善奖补机制,积极推动创建信用社区。

三、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质量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重点是新成长劳动力和青年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要围绕市场需求、产业发展、企业技改和新开工项目等,创新培训方式,开展“订单式”、“菜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组织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加强企业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200元/人给予定额补贴,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加强创业培训

鼓励有创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为重点,开展“提升创业能力专项行动”。要积极建立创业师资培训基地,组织创业师资培训,为创业培训提供保证。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大力开发批量性就业岗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招聘会,积极邀请内地及用工紧缺地区的企业到州内开展招聘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组织专场招聘会,提升就业组织化程度。

(二)积极发展职业中介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扶持力度。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帮助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简称“四类人员”)实际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四类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照200元/人的标准执行,经介绍未成功的给予20元/人的建档补贴,职业介绍和建档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的求职档案要送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四类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

建立州、县两级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和创业项目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服务专栏,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全面落实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发布、组织、对接等工作机制,促进就业者和用工企业无缝对接。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和援助行动,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后续跟踪和回访,确保稳定就业。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促进就业企业的领导责任,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就业支出的比例。在民生性支出中,重点倾斜、优先保障就业支出。加大多渠道筹措资金、整合资金的力度,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全力保障就业工作需要。州级财政按省上年度下拨资金总量的5%,县级财政按州上年度下拨资金总量的3%,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强化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

(三)深化宣传引导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群众转变就业观念,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核

要把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综合考核体系,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督查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强化整改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监察机关要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就业创业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阿坝州部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流程

48. 求职服务。

工作内容:办理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工作流程:1.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其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有效证明;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供求状况、市场岗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阿坝公共招聘网、阿坝州人力资源市场网等渠道发布;4.指导求职者通过咨询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登录阿坝公共招聘网、阿坝州人力资源市场网或四川公共招聘网,选择意向岗位;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求职者条件匹配的岗位,向其介绍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5.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阿坝公共招聘网、阿坝州人力资源市场网的相关信息;6.对《求职人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留底备查。

49.岗位补贴。

工作内容:将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推荐给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藏区无业青年七类人员,促进其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服务对象: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接受各项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未实现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9+3”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藏区无业青年;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因灾失地农民;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七类人员。

工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藏区群众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73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3〕14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阿州人社〔2012〕92号);《阿坝州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阿州人社〔2013〕238号);《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阿州财社〔2011〕269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阿州人社〔2012〕95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州人社办〔2014〕111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按我州最底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办理流程:1.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并填写《阿坝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2.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汇总用人单位的申请岗位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时将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向社会公布。3.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向所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就业申请并填写《阿坝州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由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范围。4.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5.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督促用人单位负责加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花名册》,将有关变动情况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便其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用工单位自行补录人员上岗的,不予拨付岗位补贴。6.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导用人单位如实填报《阿坝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并附已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阿坝州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上季度发放工资的明细帐(单)等资料,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7.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前要将申请用人单位的名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册,申请补贴项目及简要申请理由、审核意见、拟补贴金额及补贴期限等,在补贴涉及人员所在的乡镇(社区)等人员密集地,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场所以及阿坝州公招网或阿坝州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并及时支付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予以核实后按规定处理。8.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批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专户划至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公益性岗位补贴划拨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9.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并将相关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记入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工作内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服务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工作依据:《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阿州财社〔2011〕269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阿州人社〔2012〕94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阿州人社〔2012〕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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